有些人,結婚時提出的條件就是房產證上必須要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則結婚免談。這樣做僅僅是為了所謂的增加安全感,還是其實也存在著不小的心機?
在離婚時,如何得到房產,是一個特別受人關注的話題。
“約定優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在兩人的婚姻中,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就按約定來辦。《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一方用全款買的房產,不管是婚前取得房產證還是婚后取得房產證,只要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毫無疑問的,都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是一方同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另外一個人的名字,則可以看做是雙方已經約定好了此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以下,我們先討論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的情況
1、對于雙方婚后出資購買(包括貸款)并取得房屋產權的房產,不論在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離婚可由兩人進行分割。
這里有個爭議點就是婚后兩人用一方的婚前財產買的房產,離婚時能否分割?
一般認為,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還是屬于個人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房產,這只是原有的婚前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房產的價值取得始于婚前,如果一方能證明此次購買房產是用婚前個人財產所買,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對于這個問題,爭議不斷,有些法官不認同這個觀點,判決的時候就得到了不一樣的結果。
2、爭議最大的是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是,那幫忙還貸的一方豈不是當了冤大頭?
如果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已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產權只登記在婚前按揭買房的一方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后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下未償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償還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已償還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清償的部分”不是僅指另一方用自己的工資還貸的那部分,也包括購買方用個人工資還貸的部分,因為雙方工資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即使只是購買方一方還貸,也算是夫妻共同還貸。
對于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該房屋仍然只屬于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只是在分割財產時,對首付款中屬于另一方的出資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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