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刑事證據,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詳解
發布時間:2019-06-23 15:47:24 瀏覽次數:簡介:刑事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其職能分別是怎樣?下面由常州千里眼法律證據服務所小編為您介紹, 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監督關系。人民法院的監督不是通過對具體案件的指導實現的,各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獨立地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對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處理意見,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執行;下級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決之前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
2、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有獨任制、合議制和審判委員會。對于疑難、重大、復雜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且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3、在中國,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含義是:各個法院獨立,而非法官獨立,也不是合議庭獨立。
二、人民檢察院
1、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2、在人民檢察院內部實行檢察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領導本院工作。檢察院內部設立若干檢察業務部門,在檢察長的統一領導下,各個部門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偵查、審查逮捕、起訴、控告申訴等檢察業務。
3、在中國,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含義是: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檢察官不獨立。正是因為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所以:
(1)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中不包涵各個檢察院獨立;
(2)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未生效的一審判決確有錯誤而依法提起抗訴時,應將抗訴書抄送上級人民檢察院;
(3)并且當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時,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直接撤回抗訴。
三、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性質上屬于行政機關。公.安機關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公.安機關還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
這里特別注意的是:刑事訴訟中其他行使偵查權并且和公.安機關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機關與公.安機關偵查權的劃分:
1、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的安全保衛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時,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軍隊保衛部門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保衛機關,負責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3、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深圳市百策調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