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刑事的訴訟就是一種刑事案件的糾紛,那么這個訴訟中,具有哪些特殊性的要件與及要求的呢?主要需要承擔怎么樣的一些要素與及要件關系呢?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方面是得到了體現的呢?百策調查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可以幫助到您。
刑事訴訟證明首先是人們主觀對客觀發生的社會事件一種認識活動,刑事訴訟證明的特殊性決定,認知的結果只能達到相對真實,而非客觀真實。
(一)證明主體的特殊性
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是特定的,由司.法機關、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構成,主體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具有無限發展的認識能力,那種認為只要司.法人員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重視調查研究,收集證據,就完全有可能掌握對查明案情有意義的一切事實的觀點是不切實際的。其次,訴訟主體本身主觀能力有局限性,無論是司.法人員,還是普遍的訴訟當事人,都是基于其對案件事實的主觀認識從事證明活動,必然受到其感受能力、記憶能力、理解能力、表達能力等主觀因素的限制。最后,訴訟證明主體受訴訟利益的影響。由于訴訟證明主體特別是訴訟當事人與案件處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證明主體在訴訟證明中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有可能只陳述對自己有利或對對方不利的案件事實,公訴人在法庭舉證時一般只舉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無罪辯解經常一字不提。這些特殊性會造成訴訟證明的結論與案件客觀事實之間的巨大差異。
(二)刑事訴訟證明時空和資源的限制性
訴訟證明受到嚴格的訴訟地域管轄和法定期限的限制,訴訟證明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內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完成證明活動或根據已有的證據無法得出明確的證明結果,但案件不能無限制地拖延下去,被告人也不能無限制地處于羈押或被調查的狀態。另外司.法資源也是有限的,司.法機關不可能為尋求某一案件的絕對真實而不惜血本,這就決定了訴訟證明只能達到一種近似的、相對的真實。
(三)刑事訴訟證明客體的特殊性
刑事訴訟證明的客體是特定主體在過去實施的某一種犯罪事實,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兩個方面,對于客觀事實可以通過證據加以認識,但罪犯的主體意識在其發展歷程中是轉瞬即逝、一去不復返的,即使是相同的人,也不可能重現其曾有過的主觀意識,訴訟證明必然是相對真實的。
(四)刑事訴訟證明方法的特殊性
刑事訴訟證明是一種回溯的歷史證明,訴訟證明的對象是已經發生過的刑事案件,司.法人員只能通過收集、審查、運用證據按照經驗法則與邏輯法則以推理方式對案件事實加以再現,才能完成訴訟證明,在證明方法上也只能達到一種接近客觀事實的相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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