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案短短幾天在網上迅速發酵,除了它挑戰中華民族延續幾千年的親情倫理之外,還觸碰了我們每個人都異常敏感和脆弱的地方——尊嚴。智利作家尼高美德斯古斯曼說:“尊嚴是人類靈魂中不可糟蹋的東西。”但是在這一事件中,讓我們觸目驚心的,不僅是多名討債者肆意踐踏他人尊嚴的極端討債行為,更是執法者和司.法者對人的尊嚴的極端漠視。
據媒體披露,杜志浩等人對蘇銀霞和于歡母子采用了種種侮辱手段,包括將蘇銀霞按到有屎的馬桶里、罵不堪入耳的話、用手機大聲對母子倆播放黃色錄像、將于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嘴上、故意將煙灰彈在蘇銀霞的胸口。更為不堪入目的是,“杜志浩脫下褲子,一只腳踩在沙發上,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在杜志浩等人身上,我們看不到他們作為人應有的一絲一毫的自重和善良,沒有人可以對這種將他人尊嚴踩到腳底任意蹂躪的行為無動于衷,但是很遺憾的是,我們的司.法居然做到了。值得我們且需要我們反思的是,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為什么缺失了作為人應有的常情和常理,再一次背離了大眾心中的正義,從而引發媒體和大眾鋪天蓋地的口誅筆伐?
根據一審判決書,案發當天蘇銀霞和于歡母子被討債者控制在辦公樓接待室后,工廠員工報警,民警出警后在整個現場只停留了短短的四分鐘,留下:“恁要賬歸要帳,不能打架”后就揚長而去。言外之意,警察只管打架,只要不打傷打死,其他行為他們都可以睜只眼閉只眼。討債者的所作所為似乎也契合警察的這番話,整個過程雖然對蘇銀霞、于歡母子極盡精神侮辱之事,卻將對他們身體的暴力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我們無法確定是警察縱容了討債者,還是討債者迎合了警察。但是,無法改變的事實是,警察的袖手旁觀徹底摧毀了于歡的最后一絲希望,他找到水果刀刺向討債者,釀成了最后的悲劇。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曾說過這樣一句話:“我們都只不過是在成為公民之后,才真正開始成為人的。”成為人,意味著克制動物的本能,具有人的理性。但是前提是,國家能夠給我作為公民應有的尊嚴和保護。如果國家不能保護她的公民,就不能要求公民放棄自力救助,任人宰割。因為自衛是人的本能,我們讓渡這種權利給國家,是因為國家可以也應該更好地保護我們和社會。在國家保護缺失的地方,一定是私力救濟泛濫的地方。當警察轉身的剎那,就是于歡起身反抗的時刻。
但是,令人悲哀的是,不僅警察遺棄了他們,法官對他們的處境也置若罔聞。一審判決認為:“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和其母親生命健康的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正當防衛的緊迫性。”當身穿警服、頭戴國徽的警察明確告知只要不“打架”就聽之任之,蘇銀霞和于歡母子想跟隨警察而出被阻止,警察對他們的求助無動于衷時,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想象他們當時的絕望,以及由此而生的緊迫感。而一審判決書卻冠冕堂皇的將警察出警作為不予認定正當防衛的理由,在此我們質疑的不是法官的專業知識,而是他作為法官應有的良知。“正義依自然而存在,而不是依任何定義或原則而存在。”當我們的司.法一次次背離人的常情和常理,正義就蕩然無存。
這段判詞事關本案能否成立正當防衛,還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其一,正當防衛保護的是不是如一審判決所認定的,只有使用工具才能侵犯的人的生命健康權?刑法第20條明確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它保護的不僅是人身、財產權,還包括刑法所保護、在本案中屢被侵犯的人的尊嚴。而尊嚴是什么?用中國社科院甘紹平研究員的話,“人的尊嚴是一項權利,即不被侮辱。”我們不能因為討債者未使用工具,就無視他們在眾人和兒子面前,對一個母親所實施的難以啟齒的羞辱,同時也是對一個兒子最徹底的蔑視。如果法官認為我們對這種令人發指的侮辱應該保持理性,那么除非他不把我們視為人,因為這是我們為人最低限度的尊嚴;也不把自己視為人,因為這是我們為人最共性的感受。
其二,本案是否存在不法侵害的緊迫性?我們注意到,一審判決書同時認定:“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蘇銀霞和于歡母子在接待室相對封閉、人身自由被對方十一個身強力壯的男子限制的情況下,他們沒有任何選擇離開的機會,而是處于一種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危險境地。在警方已經離開現場,討債者把于歡按倒在沙發上阻止他們逃離的情況下,再次施暴或者侮辱的可能性是箭在弦上、一觸即發,如果我們否認這種情況下的“緊迫性”,只能說法律被淪為玩于股掌之中的文字游戲。當然,我們還需強調的是,陷入緊迫危險境地的不僅是他們母子的生命健康權,還有他們之前一再被凌辱的人格尊嚴。
相較于有形的生命健康權,人的尊嚴更像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存在,但是它是當今世界文明的一個核心要素。20世紀中葉,基于對德國納粹滅絕人性暴行的深刻反思以及亞非拉民族解放運動的政治需求,《聯合國憲章》“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世界人權宣言》開宗明義第一條也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尊嚴理念成為一項為國際社會和全球文化所普遍認同的法律原則,我國憲法第38條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同時,刑法將這一理念一以貫之,將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等行為入罪。由此以觀,一審判決對蘇銀霞、于歡母子人格尊嚴的漠視,不僅導致了本案一審對正當防衛做出了錯誤的認定,也違背了我國法律的基本精神,更是與世界文明背道而馳。
我們還應該認識到的是,司.法判決不僅僅處置個人的自由和生命,更是一個社會行為和精神的指向針。我們的判決褒獎什么,社會就弘揚什么,人們就趨向做什么。“雖然尊嚴不是一種美德,卻是許多美德之母”,一個沒有尊嚴的人,不懂得自愛,必不會愛人。一個連自己的母親都不能保護的人,我們如何指望他在他人危難之際見義勇為,在國家危難之際挺身而出。正如龔自珍所言:“士皆知有恥,則國家永無恥矣。”司.法,請捍衛我們為人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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