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民事證據舉證原則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原則。同時,法律又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由此可以看出在證據的提供問題上,我國現行立法確立的是以當事人舉證為主,以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為輔的模式。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
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為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八種。
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于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用一方或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的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采信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消耗完畢”的說法。
隱匿財產資產證據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千里眼調查”主要提供以下財產調查、資產調查服務統稱隱匿財產調查服務:
一、房產資料的查詢 需要委托人提供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材料(我公司通過律師調查);
二、公司股權調查 需要委托人提供公司資料(我所通過律師調查);
三、股票證券調查 需要委托人提供基本資料(我所司通過律師調查);
四、家庭隱匿財產,轉移財產調查及情況評估
五、全國評估債務人銀行存款、股票帳戶、有價證券
六、資產評估:專業評估,專業律師調查服務!
銀行存款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1)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離婚訴訟前,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銀行帳戶中,庭審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
(2)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后人間蒸發。?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轉賬方式會留有痕跡),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卻稱該款已用于日常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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